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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用人单位不缴保险最高可罚款一万元

江苏省人大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了内容补充和修正,其中明文规定,员工上班第一天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且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工作不成功的,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服务费。
    
     《条例》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应当在被招用人员第一个工作日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且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依照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介绍不成功的,不得收取中介成功服务费,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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