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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尴尬缘何而生

几天前,一家计算机公司老板向记者倾诉了因毕业生违约带给他的烦恼,“去年年底,我们早早的与5个毕业生签了就业协议,可是现在突然接到其中3人的电话,说他们不能来报到了,剩下的两人能不能来还要等到正式报到时间到了以后才能最终确定。”
    
     原来,去年该公司取得了很好的业绩,为巩固已有成绩并使公司在2005年得到更快的发展,公司决定招入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增强技术研发力量。为此,他们早早的与各个大学取得了联系,并 从2004年10月就开始安排一些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来公司实习,以增强彼此间的相互了解。学生们实习结束后,公司与其中的5人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在公司内给他们预留了工作岗位。可是几天前,3个签约的大学生打来电话,说他们因故来不了该公司了,公司给其他几位签约学生打电话,也未得到十分肯定的答复。这位老板不停地自问:签了协议也可以不来,那么,就业协议还有什么用?
    
     根据相关规定,大学生就业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通常所称的“三方协议”,以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求职、招聘行为,为双方最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打下良好的基础。那么,就业协议能否实现这个目的呢?“有了就业协议书之后,我们就可以为毕业生办理相关的就业手续,除此之外,看不到它的其他作用,只靠它来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远远不够。因为就业协议中的内容毕竟非常简单,还不能更好地、全面地反映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清华同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钱明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实际上,许多人对这个问题持相同的观点,认为就业协议内容简单,对签约双方规范力度不够。而且,就业协议不但起不到上述所说的积极作用,在就业市场紧张,求职者求职心理盲目,患得患失的心理作用下,它的内容简单、规范力度不够的缺憾反而被放大了,最终导致了毕业生签约快、悔约也快的情况。并且,越是到了签约的高峰期,悔约的情况也就越严重,两者经常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交融到一起,产生上文所说的尴尬局面。
    
     为改变就业协议现在所面临的这种尴尬局面,一些地方已经采取了措施。今年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协议书新增了“未尽事宜可协商后填写”的相关内容,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改变原有协议内容简单、对签约双方规范力度不够的缺陷。广东省教育厅则出台了《广东省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将以前作为第三方的高校只作为协议鉴证登记方,此举强化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签约责任,有利于协议的合理签订和有效履行。
    
     除此之外,破解就业协议尴尬更重要的可能是有效的交流与沟通。北京交通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他们学校今年有3600余名毕业生,违约人数是“个位数”,违约比例近乎为零。他认为,这得益于该校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沟通,促进了他们之间的相互了解。当谈到把三方协议改为两方协议时,他认为不管是三方协议还是两方协议,学校的调控作用还不能一下子消失,这只能是一个逐渐淡化的过程,因为双方在短暂的求职应聘过程中不可能有较为透彻的了解,需要学校的沟通与协调,特别是当发生违约事件时,学校的这种作用更加重要。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认为,降低违约率需要用人单位首先坚持诚信原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代表用人单位诚实、谨慎地针对其能够为毕业生提供的工资、福利等具体的劳动条件,以及工作环境、人际关系、提升机会等方面内容与学生进行有效的沟通。
    
     说到就业协议的作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认为,不能因为就业协议违约率升高就否认它维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既然就业协议是双方约定的,它的保护作用就一定是作用于双方的。违约的不全是毕业生,用人单位也常常因为各种原因违约,这时,毕业生就可以通过合理的约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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