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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引入劳动仲裁体现理性和公平

浙江省近日出台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被解除合同或是报酬减少等9种情形,职工提起劳动仲裁时,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争议解决过程中分配举证责任的一项重要原则,意指正常情况下本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或申请人承担的举证责任,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存在,举证责任转由被告或被申请人承担,如果不能举证或证据不充分,则承担败诉或其他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是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旨在保证行政管理过程中处理被动地位的相对人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实质上平等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侵权行为的出现。这项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也有所体现,但它是作为例外情况,为了加重侵权人责任而规定的。从设计这项制度的场合和情形看,其目的在于通过举证责任倒置这个分配机制,促使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强势一方最大限度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弱势一方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将举证责任倒置引入劳动仲裁,用于解决劳动纠纷,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尤其击中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极端不平衡的软肋,体现了执政理性,有利于真正实现社会公平。
    
     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呈现需方市场特点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相对于企业来说,劳动者处于极端的劣势地位,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和说“不”的权利,这就必然形成企业“以我为中心”的强势心态。而这种心态体现在对劳动者的日常管理中,要么降低薪酬待遇,要么进行苛刻管理,随意降低工资标准、克扣工资,任意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侵犯人权等现象司空见惯。而一旦劳动者有所异议,企业往往抛出开除、辞退等“铩手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能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关解决。而在仲裁过程中,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要求劳动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事实上,劳动者在任何一个劳动关系中都是弱势,一方面他没有时间和精力搜集证据,另一方面他也没有能力搜集证据,因为在企业中劳动者始终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包括日常管理制度、考核方案和考核情况都掌握在企业手中。如果硬要劳动者提供证据,与其在企业中的被管理地位严重不符,是不公平的。而举证责任由企业承担,是在仲裁过程中平衡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地位实质上趋于平等的有效手段。
    
     在笔者看来,举证责任倒置引入劳动仲裁,还可以促进企业管理行为的进一步规范,防止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据报道,2004年1月-11月份上海市劳动和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企业胜诉只有10%多一些,劳动者胜诉和双方部分胜诉却占结案总数80%多。(2004年12月20日《青年报》)企业败诉和部分败诉的比例如此之高,充分说明了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任意性和不规范现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必然要求企业在对劳动者作出处分时做到有理有据,证据充分,程序规范。这也必然间接地促进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可以预见,劳动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符合劳动关系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将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护身符”,浙江省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鉴于此,笔者也希望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上升为法律制度,写入劳动法,使全国的劳动者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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