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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新上海人”,就这么简单!

从10月1日起,上海的门槛将进一步降低。外来人员只要在上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就能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成为“新上海人”。新的居住证适用对象范围更广,办证手续更简化,持证人的待遇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障。这对于每年涌入上海的外来人员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入沪门槛降低】符合两个条件即可办理
    
     成为“新上海人”并非难事。据了解,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居住证制度的的适用对象从原来的引进人才扩大到“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新居住证几乎没有学历、职称等严格限制,只要符合两个条件即可办理新的居住证。
    
     据了解,这两个条件为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是指签有半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持有工商登记执照等证明。“稳定的住所”是指“有产权房,或签有半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单位出具租赁半年以上的集体宿舍寄宿证明,或居委会出具半年以上的寄宿证明”等。
    
     同时,居住证制度办证手续也非常简便,充分考虑到便民利民的因素。申领人只需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供申领材料,即可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材料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实现一门式受理、一条龙服务。
    
     【子女可接受义务教育】外来人员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持有新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将能享受一系列的市民待遇,这将在今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更快地融入上海。
    
     新规定表示,居住证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包括: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按规定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持有人随行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或者16周岁以下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在科技成果申报、认定、奖励,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方面,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等。
    
     【原居住证依然有效】引进人才仍可享受原先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新出台的《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与2002年6月颁布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在适用范围和享受待遇等方面仍有较多不同之处。新居住证针对的是常住上海的境内人员,而2002年颁布的暂行规定则主要适用于引进人才。据介绍,根据2002年6月颁布的规定已拿到居住证的仍有效,新的境内来沪人员包括引进人才申领、续签居住证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外来人员如果符合引进人才的条件,除了享受新规定的相关待遇外,还可以享受市人事局规定的引进人才的待遇。(见下表)
    
     在年限的区别上,居住证有效期一般是一年,一年一续签。而引进人才符合规定的则可以给予三年、五年的有效期,年限期满的还可以续签。
    
     此外,运行多年的暂住证并不废除,暂住证还将和居住证并行一段时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并轨。
    
     专家解读
    
     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力资源研究中心主任王振人才流动最重要的因素是社会保障,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地方差异大,因此,在国家没有统一支付能力之前,要做到人才无居住证和户口之分,完全公平流动,还为时过早。就现状来看,上海即将实行的新居住证制度已是很大的尝试和探索,也符合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
    
     有人担心新居住证实施后,会导致更多的流动人口来到上海,这样的忧虑是没必要的。劳动力流动的重要因素是就业机会,即使没有新居住证,还是会有那么多人前赴后继地来到上海,因此,政府用这种开放的姿态,利用新居住证抓好管理,反倒更有助于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权益保障。
    
     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章友德上海出台这一新政策将会在今后产生积极的效应。表面上看,进入上海的门槛降低了,但这并不会对上海整体人才质量造成影响,反倒是能有更多适合上海各个领域发展的人才,在各个层次的岗位上找到空间。
    
     有人会觉得新居住证会让很多低端劳动力进入上海,我认为上海的人才流动绝对不会因为这一政策的推行,而成为单纯低端的劳动力流动。一是由于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会考虑,只有适用于产业发展的人才留得下来;另一方面,上海的生活居住成本较高,外来人员如果没有一定能力,在上海找不到工作,自然会流走。因此,门槛降低和最后这些人能否在上海留下来,是两回事。
    
     贴士
    
     根据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租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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