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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下有什么权利?

问:我知道了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企业招聘使用了劳动者,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就是事实劳动关系,而且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底,我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我应聘进入一家私营企业做业务员,老板一直没与我签劳动合同。今年初,因为一次工作失误,老板扣了我的工资,我一气之下也没再去公司上班,之后公司也没有给我开过退工单。
    
     我想请教一下,我为企业工作了3年多,双方应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一直没有解除。我现在能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企业补发克扣的工资,并且为我补缴社会保险费?
    
     答复:所谓“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所说的“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到纠纷发生时,劳动者一直在为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这种情况。你1999年底应聘进入那家企业,直到今年初离开企业,这期间你与企业应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当你离开企业,企业也不再发给你工资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应视为解除、不存在了。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该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保费的手续,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解除后60天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只要事实清楚无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但是,要提醒你注意的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存在时效问题,也就是劳动争议发生起的60日内,克扣工资是从你知道老板克扣之日起,追缴社保费最迟是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
    
     由此看来,你现在想申请仲裁,早已超过了申请时效。这种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么不会受理,要么受理后会驳回你的申诉请求。所以,你没有必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了。不过你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我们衷心希望《劳权》专刊能带给更多劳动者维权知识,使劳动者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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