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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临时替工吗?

[案情]北京a广告公司的平面设计师张某因培训学习不能正常工作,遂向公司推荐自己的同学崔某。崔某与a公司口头约定公司每月付给其2500元。4个月后,张某学习结束要回公司上班,a公司便通知崔某另作打算。为此崔某与所在部门主管发生争执,并因一些琐事与主管发生口角在公司内追打主管后,a公司以崔某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的办公秩序为由通知其不用再上班了,并支付了崔某该月的工资。崔某不服,提出公司应支付其2500元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崔某向仲裁委提起申诉。
    
     [裁决]仲裁委认为,无论崔某属于何种性质的员工,只要有为a公司工作的事实存在,a公司就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临时替工并不能成为公司免除此项义务的理由。对于a公司提到的因崔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而解聘这一事由,a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不予采信。崔某提出的2500元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虽有法可依,但崔某的过激行为给公司和个人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a公司向崔某支付800元经济补偿金,崔某放弃其他申诉请求,仲裁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评析]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将所谓“替工”、“临时工”排斥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外,对这些劳动者的使用往往“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既不订立劳动合同,也不给予其与正式职工同等待遇,这种作法是不合法的。一旦提起诉讼,这些企业只能使自己陷于被动的地位。闵娟建议,企业应该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在发生纠纷时,企业才能做到有据可依。如在本案中,如果a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对打架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恶劣事件的后果予以明确规定,那么就可据此解除与崔某的劳动关系而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
    
     该区仲裁员建议,劳动者在就职时,对于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例如工资、工作期限、各种保险的缴纳等都应当与用人单位明确地谈清楚,签订书面的合同,在发生争议时才能有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矛盾之后,不宜采用过激的方式“以牙还牙”,而应尽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再进行仲裁或诉讼。张晓涛还特别指出,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在管理、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着不合法的现象时,应该及时地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这是劳动者促使用人单位改正不合理现象,使自己合法权益尽快得到维护的手段,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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