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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妥

春节期间,外来务工人员张某虽然坚守岗位辛勤工作,却因被疑为小偷而被扣发了一个月工资和奖金,并被解雇。在与单位领导交涉未果后,前天他来到了和义街道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原来,春节期间与之共住一间宿舍的工友丢失的手机在他的被子里找到。因此,张某被怀疑为小偷,大家纷纷对他指指点点。单位领导多次做其思想工作,希望他能坦白承认错误,但是张某既不承认错误又解释不清。因此,单位领导在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之后以其为小偷之由对其进行了处罚。
    
     司法所了解情况后依据相关法律进行了详细解答。《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本案来看,张某工友丢失的手机虽然在其被子里找到,但并不意味着张某就是小偷。而且,定性问题需要由司法机关做出,其他个人或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可见,在此案水落石出之前,张某并未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单位对其做出的处罚是不妥当的。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听完工作人员的解答,张某的满面愁容有所舒展,表示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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