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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签订合同下午解除合同

《劳动法》规定,政府职能部门也三令五申:用工单位与所聘用的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位于金州区的大连某产品有限公司不但拒绝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还演出了这样一出戏:在员工工作两年后,上午与员工签订了合同,下午又解除了合同。
    
     最近,该企业被法院判决其续签劳动合同,并补发拖欠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2002年5月上旬,大连某产品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销售人员,胡某便于同月27日到该公司应聘。经过面试、考试等程序,胡某过五关斩六将终于被该公司录用了,当上了一名推销员。可是,他上班已经几个月了,仍不见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胡某多次找到公司领导,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托或拒绝,胡某在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坚持工作了近两年。
    
     2004年4月8日上午,公司终于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了,胡某十分高兴。可是,还没等他把这一好消息告诉亲朋好友,当日下午便接到了公司《关于对销售部问题的处理决定》,宣布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责令其次日离开公司。胡某当即表示异议和不服,在多次请求无效的情况下,胡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又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胡某认为自己在被告单位工作近两年,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随意地解聘职工,违反了有关规定,要求被告应支付自2004年4月9日起至续签合同之日止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并要求被告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不得少于1年,安排起其回原工作岗位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其实质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续订合同在原告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如原、被告双方对续订合同期限协商意见不一致,被告从合同续订之日起应与原告签订不少于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判决被告大连某产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自2004年4月9日起至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之日止,支付给原告工资及其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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