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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应为他安排工作吗

昌先生是某国有企业职工,已经有30年工龄了。经法院审理清算,昌先生所在的企业宣告破产,他也失去了工作。
    
     昌先生认为当时与企业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应当对他负责到底。现在企业虽然破产了,但不能就此“抛弃”他,而应当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工作。于是,昌先生就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要求。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依法应当终止。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与昌先生没有劳动关系,没有义务负责安排昌先生的工作。
    
     那么国有企业破产后,原来与企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如果劳动合同终止,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有义务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在终止条件出现后终止,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而终止的条件分为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法定条件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消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款规定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破产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就依法终止了,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也依法终止了。
    
     昌先生不论与该企业签订的是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在该企业破产后,昌先生与该企业的劳动合同就依法终止了。昌先生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与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因此,昌先生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一旦终止,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义务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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