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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跳槽无分文报酬

前不久,经别人介绍,我在深圳方之见公司南京分公司上了一个多月的班,现在跳槽到另一家公司。“方之见”当时口头约定了报酬标准,也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当我提出辞职时,公司主管一再挽留,后来见我态度坚决,该主管声称,他对我很好,而我的表现令他十分生气,因此,原定的千元报酬一分钱也没给我。
    
     记者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一位王先生解释说,不给庄小姐报酬有两个原因:1,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内辞职的,不付报酬;2,庄小姐跳槽的公司是“方之见”的竞争对手,此举威胁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而南京市劳动监察处投诉科戴科长认为,“方之见”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规的,支付劳动报酬与不正当竞争是两码事。该公司必须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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