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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小江被一家民营企业录用为业务员。公司和他约定:先试用3个月,每月工资450元。公司这种做法对吗?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这样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核期限。试用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的,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用人单位只有在初次招用劳动者才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也不能随意约定,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也必须执行最低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执行意见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目前,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35元。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等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由此可见,小江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公司也必须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支付不低于635元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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