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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岂是橡皮筋

申女士前些日子应聘到一家单位工作,工作4个月后,她被用人单位以不适合单位的工作为由辞退。因为双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限等都没有做明确的约定,所以双方就申女士被辞退后单位是否应该给其经济补偿等问题产生了争议。
    
     申女士:公司无故辞退我
    
     申女士于今年4月26日应聘到北京东方广告有限公司图书分公司任会计职务。申女士说,当初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她在会计岗位上工作到今年的8月23日。当天,公司的财务总监耿女士突然以不适合这个工作为由,让她办理有关手续后辞退了她。
    
     申女士说,在工作期间,公司不仅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她是在试用期过后才被辞退的。按规定,公司应该给予她经济补偿,但这些她都没有享受到。她认为,公司的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她的正当权益。
    
     公司:不适合工作才辞退
    
     因为该公司的电话号码发生了变更,记者拨打了数个电话均为空号。几经努力,记者终于联系到了该公司的财务总监耿女士。因为耿女士曾经是申女士的直接领导,也是出面通知辞退申女士的人,所以记者向其了解了有关情况。
    
     耿女士介绍说,当时申女士来公司工作,的确没有马上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因为当时各部门都比较忙,工作上都有一个磨合的过程,公司是想先看看她的工作表现,然后再正式签订合同。在她快过试用期时,根据公司的规定,要由其主管领导为其出具一个书面评语,就试用期间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当时,她作为申女士的主管领导,通过一个阶段的考查,认为申女士对业务不甚了解,不适合公司的财务业务工作,所以,就出具了一份关于延长申女士试用期的通知,但当她将这份通知交给申女士时,被申女士给撕了。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认为申女士不适合公司的工作,决定辞退她。因为公司已决定延长申女士的试用期了,辞退她是在试用期之内,所以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记者问公司对试用期到底是多长时间有无规定,耿女士说约定3个月,但规定可以延长。记者又问,试用期过后,公司打算与受聘的员工签订多长时间的劳动合同?耿女士说,要根据情况来定。
    
     律师:试用期到底该多长
    
     试用期到底应该多长,是否可以随意延长?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根据以上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是紧密相连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不能随意变更的。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条件,可以在试用期内辞退,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在试用期过后再辞退劳动者的话,则需要根据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记者:争议提醒劳动关系双方
    
     也许该公司辞退申女士的确是因为申女士不适合公司的工作,但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试用期以及相关待遇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正因为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的不规范行为,最终导致了双方的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既有悖于法律的规定,同时,由于权利义务的不明确,也可能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申女士与其所在公司的争议,再一次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范用工关系,遵守法律规定,才能最终维护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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