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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能否胜诉

胡某应聘到某公司,该公司承诺其月薪5000元。胡某正式上班的第二天,公司就提出要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胡某的部门经理拿出两份空白的合同文本,让胡某先在乙方落款处签字,并说由于签合同的人比较多,公司让职工先签字,然后统一填写岗位、工资标准等条款并盖章,以便节省时间。胡某觉得公司的说法合情合理,就在两份合同中都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随后公司便把合同收了回去,并说公司的那份合同将由公司人事部门统一保管,职工的那份合同由其所在部门分别保管。胡某对此也没有在意,没有要求自己要持有一份合同。
    
     胡某工作了一段时间却发现,公司个别领导对工作随意指挥,自己虽然很努力,还是觉得不能适应公司的要求。无奈之下,胡某在工作了1个多月后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同意胡某辞职,但在结算工资时,双方却发生了争议。胡某要求公司按当初承诺的每月5000元结算工资,公司却只同意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胡某1个多月的工资,在反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胡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庭审过程中,该公司拿出了胡某签字的两份劳动合同,在“工资”一栏中明确写着“月工资3000元”。胡某感到非常吃惊,并向仲裁委员会介绍了本文开头提到的情况,但公司对此却予以否认。仲裁委员会要求胡某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胡某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胡某在无法举证说明的情况下,是不能胜诉的。
    
     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胡某对自己主张的月薪标准为5000元一事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本案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至少应该注意下列两点:
    
     1、不要签空白合同,要待合同文本中的空白处填写完全部内容,并经自己认真核实无误后再签字。
    
     2、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定要自己留存一份,不要把两份合同都放在用人单位手里,以防其事后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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