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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再续签的合同是否会自动续约

肖马先生:
    
     您好。我和公司签订的三年劳动合同于2001年3月10日到期,但至今公司仍未与我续签合同,而且公司也未给我开具退工单,我仍旧照常上班。请问,到目前为止,我的合同是否已经自动续约,自动续订的合同其期限是否还是3年?
    
     另外我还想请教一个问题:由于我们公司的效益近来一直不好,所以公司想迁址并成立新公司(我们公司原来的性质是上市的股份制公司,而新公司的性质转变为非股份制公司,即股份制公司将我们作为不良资产剥离),并且公司近来一直在拟定关于对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进行一次性经济赔偿了断的方案,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结束后,再到新公司和职工签订新合同,那么我们这些作为有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是否也可以要求公司和我们先将原合同进行一次性经济赔偿了断,然后再到新公司签订新合同。请速给予答复,谢谢!
    
     肖马答复:
    
     这首先要看你与公司合同中关于续订合约是如何说的,如果合同中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到期没有异议,合同自动延续3年”,那么就应当按合同的规定办理。如果合同对续订没有规定,而你在合同到期后还在原单位工作,那么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视为合同自动延续,但延续的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因此并不能说一定延续3年的。另外,像您这种情况,如果公司再要解除合同,那么在经济补偿问题上,您前面的工作年限也是有效的。应当提醒您的是,由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虽然双方仍保持着事实劳动关系,但这种关系是不稳定的,所以您应当坚决要求公司尽快续签合同。
    
     现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0) 46号]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八、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终身合同。订立或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当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正在履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终止条件的,可以按约定的终止条件履行;未约定终止条件的,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进行约定。
    
     九、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以将一方提前若干时间通知对方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提前通知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在按此约定条款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指《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下同)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前通知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的时间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实得工资。
    
     十、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不得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内容约定为终止条件。
    
     十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一般不得将法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若已作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时,该解除条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您可以要求原公司解除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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