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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单位东西是否应被解除合同?

问:我在工作中偷盗了价值七元的纱布,后被厂方发现,厂方遂根据本厂的一个内部规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厂方这行为是否合理?
    
     答:我国《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第26、27、29、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厂方应当依法行事。即使是制定相关的规定,也只能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方案。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再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其次,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禁止厂方可以规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厂方也只能制定和法律不相违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你们厂方规定凡是有有偷盗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和《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相违背。这两款的规定分别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接触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接触劳动合同。以上两款内容都是强调的严重二字,你只是偷盗了价值七元钱的东西,显然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对其批评教育即可,而不是做出开除的决定。
    
     最后,厂方的规定明显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规定:凡是有偷盗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规定显失公平,因为类似的规定明显侵犯了职工的权益。类似这样的条款虽然表面看来并不违法,但是实际上,他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厂方的规定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原则的规定,因此说,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条款。综上所述,厂方做出的凡是有偷盗行为的一律开除的规定是个无效的规定,因此,厂方无权和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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