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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职场常见违法“约定”

本报上期刊登《生不生孩子要单位做主?》一文后,引起强烈反响,全国各地有类似遭遇的读者、知名律师纷纷打电话到本报,发表自己的看法。
    
     西安的郑建华律师在来电强调,《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即使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所谓的“不要孩子协议”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女职工可据理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读者反映,在现代职场中,各种类似“5年内不得生孩子”的协议还有很多。尽管这些协议大多不是白纸黑字签订的,但对于一些不明就里的员工或求职者来说,面对无理协议仍然不知所措。为了尽可能减少员工或求职者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我们将用人单位的常用伎俩——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协议的种类公之于众。
    
     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工资支出,延长工作时间,更大限度地利用劳动者,常用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来封住求职者之口,而事实上正常的工资和加班工资是两回事。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标准,支付工资的150%~300%的加班费。
    
     用高薪或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完全不必要的、不能给企业带来利润的支出”,常常与求职者约定“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而用高薪或商业保险来代替”。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即使有的劳动者自己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以高薪或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的约定,以及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的相关约定是不合法的。
    
     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概不负责
    
     在一些容易出现工伤的厂矿等企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承担劳动者的工伤责任,常与求职者约定“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概不负责”。事实上,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等多部法律中已有明文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违约金高得惊人
    
     用人单位为了“套住”满意的人才,不让人才流失,常会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据读者反映,有的用人单位确定的违约金高得惊人,那么违约金到底怎么支付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如果出现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或过低的明显失去公平的问题,对这种情况,违约金的支付由法官来进行裁定。
    
     在当事人以违约金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违约金或赔偿金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由于可得利益作为间接损失,可能会在某一具体案件中使违约方遭受巨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遵循可预见规则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即可得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若包括间接损失在内的实际损失超出了违约方可预见范围,则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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