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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解除合同让走人我该怎么办

问:我在中关村一企业上班,从一主管变成一个成品保护员,并且多月克扣我工资。一天上午,人事经理突然通知我,说已解聘合同,总经理签字手续已办,叫我签字拿钱走人,离一年期合同还差2个月,我感到突然。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年终奖我还能要吗?
    
     答: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据此你可向公司要求一年的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30日解除合同的补偿金。而且工资应按时支付,不能克扣。年终奖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公司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能因为解除了与员工的合同而不予支付。你可与公司协商,如不成,可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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