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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是什么?

(一)只要满足本企业工龄10年以上、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续签这三个条件,老职工就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根据《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注意的是,本企业工龄10年不能间断,老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好是书面的,口头提出的易造成“口说无凭”的劳动纠纷。
    
     (二)本企业工龄十年以上,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么办呢?
    
     这个问题目前从理论上是这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老职工只要能证明(1)曾经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现在仍处在有固定期的合同期内,老职工就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把有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改签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却强调老职工要有证据证实用人单位有同意续签的意向。
    
     (三)本企业工龄10年以上离法定退休3年以内的老职工,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即通常所说的10+3政策)。如劳动合同届满的可续订到退休之日。只要老职工没有在2002年5月1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10+3”的政策依然执行。
    
     (四)法律的特别规定。 (1)初次安置进单位的征地农民工中女性年满三十周岁、男性年满三十五周岁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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