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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否签

在某企业人事部门工作的沈女士在打给本报的热线中说,她所在单位有一位职工,被企业录用后,与企业签订了一份期限为6年的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了3年后,因符合征兵条件,就响应号召参了军。这名职工在服兵役期间,仍然是企业的职工,由企业支付薪酬待遇。
    
     三年后,这名职工复员回到了企业,不久他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届满了。企业在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时,这名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说自己是复员军人,国家在这方面是有规定的。沈女士想了解,像这名职工这种情况,是否应当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沈女士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市兆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复员军人只有初次分配工作的,在其提出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沈女士所在单位的这名职工,虽然是复员军人,但在其参军前,就是该企业的职工,而且这种劳动关系一直延续到了这名职工转业归来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次企业是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不是初次与这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这名职工并不是复员军人初次分配工作,自然也不能依据该款规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因其在该企业工作未满十年,也不符合其他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所以,其所在企业可以根据情况,与这名职工协商后,决定到底应该与其续签多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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