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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被辞,骨干被判职场“重婚罪”

明明有劳动合同,自己也没有犯错误,却被单位开除。觉得很不公平的刘某来到南京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劳动仲裁。可是仲裁结果却判刘某败诉。原因是,刘某“一女二嫁”,犯了“重婚罪”。
    
     2001年4月,南京某科技公司招到一位自称不满意原单位待遇跳槽的小伙子刘某,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在签合同的时候,刘某提出,自己原有的档案关系不变,也不要单位给自己交纳养老保险。
    
     2002年9月18日,科技公司为完善用工手续,持该份劳动合同到劳动部门办理鉴证手续,被告知应查验刘某的主体资格。科技公司便书面通知刘某于三十日内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可是刘某提供不出来,因为他与前一个公司的合同期还没有到期。2002年10月25日,由于刘某仍拒不提供有关证明,为了合法用工,科技公司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
    
     刘某认为,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单位没有让他拿出解聘证明,而且双方约定不涉及档案关系。公司现在无缘无故解聘自己就是违约。于是他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科技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刘某拒绝提供本人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他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科技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刘某依据该份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裁决对刘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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