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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3年拖欠工资13万公司称没签合同不给工资

苗某在海南一公司干了3年,就因为没签劳动合同,公司不但不为他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还拖欠他的工资近13万元,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就应得报酬,苗某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2001年6月,苗某应聘到海南某公司当副总裁,负责零售药店的销售管理工作,每月基本工资2万元。2002年10月,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苗某出资94万元占股5%,成为公司的股东。2004年4月,公司股东结构及人事发生重大变动,苗某离开该公司。此时,公司出具一份资金、资产对账确认书,确认尚欠苗某工资12.944万元。双方随后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苗某向省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2004年7月,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向苗某支付拖欠工资12.944万元,同时为苗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该公司不服裁决,认为苗某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苗某只是公司的股东,没有担任实际管理职务,因此,其收入来源只能是公司分红,不能享受管理人员因管理工作而取得的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免予支付所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向被告颁发了聘用书,明确了被告在原告公司的职务、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且被告也实际向原告公司付出劳动,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一审由此判决,该公司补发拖欠苗某的工资,并为其补交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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