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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古小姐经某公司考核后被录用,但由于古小姐当时尚在某国有企业工作,因此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古小姐在一个月之内向原单位辞职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这家公司才能办理录用手续,否则不予录用。
    
     因多种原因,古小姐在一个半月后方与原单位办理完离职手续,当古小姐到该外商投资企业报到时,该公司告知古小姐,由于其晚到半个月,公司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员,因此对古小姐不能再予录用。
    
     古小姐于是与该公司发生争议。古小姐对阿华说,公司已招聘录用自己并订有劳动合同,自己为应聘该公司而丧失了原工作,应确认与该公司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现该公司因自己晚到半个月而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自己是否可以要求该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安排工作并赔偿损失。
    
     阿华告诉她,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成立一份劳动合同,但在其生效之前,对当事人双方均无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只有在未约定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的情况下才以成立时间为生效时间;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生效期限或生效条件,也可以同时约定失效的期限或不生效的条件。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依法应当遵守该项约定。
    
     古小姐与这家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存在一份约定生效期限的劳动合同,古小姐未能在约定的一个月期限内办妥原单位辞职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致使双方劳动合同不再生效,古小姐要求新单位履行未生效合同的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显然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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