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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协议频现“不等式”

“现在找工作,尤其是应聘到私营企业工作,要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太难了……”记者日前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实感受到了普通劳动者维权的艰难和无奈。
    
     南京市民张、严夫妇分别于1997年2月及1996年12月进入南京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他们交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2000年2月,公司先后辞退了张、严夫妇。2000年4月,张、严夫妇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及补缴有关社会保险金等,但双方未能补签劳动合同。经仲裁委裁决,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支付张、严夫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赔偿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公司不服,将张、严夫妇告上鼓楼区法院。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劳动仲裁期间及将张、严夫妇起诉到法院后,公司在张、严夫妇的工作时间上出具假证据。仲裁委及法院曾先后委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一致认定为证据书写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系假证。后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判原告南京某实业有限公司败诉,支付被告张、严夫妇各项损失共计35000余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统计资料显示,今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幅度明显增大,剖析劳动争议案件,有90%以上是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签订了聘用协议,但多为不合法,对招聘人员条件过于苛刻。而一些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一些从未给员工交失业保险的单位不愿帮员工转档,导致与员工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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