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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农民工须订劳动合同

新华社受权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
    
     建立农民工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意见》明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根据《意见》,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农民工工作。地方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招用农民工须订立劳动合同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要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意见》还要求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意见》要求,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意见》还要求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我国还将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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