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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既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

员工蔡先生与企业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当他工作即将满10年时,单位和他协商达成一致:继续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将根据蔡先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蔡先生对这样的约定非常满意。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有三种,即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有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有时间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只有起始日期而没有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一项任务或某一项项目为期限的合同。
    
     长期以来,许多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有独钟。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非“铁合同”。根据法律法规,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或终止条件,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非过失性解除,则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以上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老职工的权益。可是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往往让很多企业望而生畏。因为作为企业,不希望劳动关系卡得这么死。更有企业在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前,就会终止劳动关系。于是,一些员工在10年期满后,本来可以继续干上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却不得不面临重新择业或失业。还有企业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以后,再重新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尽管并不违反法律,但毕竟有悖于人之常理,对劳动者不利,对企业形象也是一种损害。
    
     为了充分尊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愿望,稳定劳动关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其中对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因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提出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但是,必须强调的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双方续延劳动合同的重要前提。所谓协商一致,必须是出自双方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根据《通知(二)》的规定: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不是说只有像蔡先生那样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才算是“协商一致”,但是他们的约定确实显示出了双方的诚意,在保证企业灵活用工的同时,也充分保护了老职工的权益,因而有利于建立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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