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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培训后一定要为公司服务一年?

问题:我目前在一家通信公司就职,2004年10下旬被公司派往德国工作6周,但就在出国的前一天,部门要求我与公司另外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大致内容如下:某某员工在某某时间被送往德国进行在职培训,从其归国之日起一年内该员工不得离职,否则要按离职时剩余月份来对出国费用进行赔偿。由于第二天就要出国,我没有时间和公司进行磋商(机票都订好了)而不得不签署。我的问题是:
    
     1.部门仅仅在出国的前一天要求和员工签订该合同,没有提前一定的时间进行通知,是否欠妥?
    
     2.合同签订的内容是“在职培训”,但实际上就是普通的出国工作,没有任何在职培训,请问从法律角度讲,“在职培训”和普通的工作有什么区别?如果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在职培训,该合同是否有效?在德国工作的单位和我们公司同属于一家跨国公司,是兄弟单位。需要有哪些证据才能证明是在职培训?
    
     3.出国工作的员工中,仅仅我们部门的某些人被要求签署该合同,其他部门没有该要求,或者我们部门中的某些人由于人力经理的原因而漏签。
    
     4.如果确实需要赔偿,要赔偿哪些费用?机票、食宿、出差补贴等等,哪些需要赔偿?
    
     5.如果进行劳动仲裁,胜算有几成?
    
     答复:你在出国前与公司签订的在职培训协议,从内容上看,属于服务期协议。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是否能以没有提前一定时间进行通知为由,认定该协议欠妥而无效?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规定主要是针对人身精神上受到威胁,主客观上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情况。联系到本案,你是为了出国不得不签署,如果你不签署,最严重后果,可能就是你出不了国,但这样的后果对你的人身和精神上都构不成严重威胁,也确是你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我认为,该协议不能以未提前通知为由而认定无效。
    
     公司是否能和你约定服务期?关键是看公司是否为你的培训出资。换句话说,公司不光要培训你,还要为你的培训花了钱。一般来说,公司内部的培训不属于出资培训。“在职培训”从字面上看,公司是对在职员工进行专业技术的培训。从你说的情况来看,虽是兄弟公司,但两公司之间也可能对培训费用结算。你在德国的6周,究竟能不能算是培训,需要你和公司拿出证据来证明支持各自的观点。不能仅以字面解释,来认定法律事实。
    
     至于公司对出国人员是否签署服务期协议要求不同,那是公司的权利。它有权自主决定使用或放弃对员工服务期约束的权利。
    
     如果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你在德国的6周属于培训,那么赔偿数额的问题,就要交给公司来解决。公司将要举证对你培训付出了多少费用。你对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不服,你也可以举证反驳。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你有几成胜算,全凭你能拿出多少有力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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