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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关键词:合同形式不影响合同实质,不建议签署英文合同
    
     读者: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从事销售工作,由于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是外籍人士,公司规定任何形式的协议都签订英文版本,因此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也是英文合同。对于销售人员,公司承诺在我们完成目标业绩后直接向我们支付提成奖金,而每年的目标业绩都必须由公司和员工协商确定,这些内容都被全面地记载在英文劳动合同中。
    
     但是今年开始,公司在没有与员工商定的情况下,单方确立了一个非常不切实际的销售目标,并以完成该销售额作为员工获得奖金的前提。我们向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然而,公司律师提出英文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相关的奖金条款不能约束公司。我认为该律师的意见非常荒谬,希望贵刊给予帮助。
    
     专家:
     首先,我们认为您的意见是正确的,相反,公司律师在这个问题上曲解了法律条文。
    
     合同是法律关系当事人作出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形式,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的灵魂所在,相比之下,作为外在形式的文字,它不能单独作为合同效力的评判依据。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中文与外文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中文版合同为准。这样的规定从立法角度看是对员工的一种权益维护,因为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群体,其不一定能熟练掌握某一种外文,因此合同条文可能不能体现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法律规定合同应选择主体双方完全能理解的语言来书写。但是,我们在解决具体问题时不能本末倒置,如果合同内容已经真实地体现了签订双方的意愿,那么它应该是推定有效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我们认为您基于英文劳动合同而获得的相关权利应该能取得法律的保护。
    
     当然,在这里我们希望大家在签订外文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签订中文劳动合同。除了上述提到的理解方面的原因外,我们还考虑到发生争议的特别情况。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一旦外文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提交,举证一方应该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根据法律规定,翻译工作虽然并不一定要由特别的机构承担,但一些有特别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文本可以直接作为仲裁委员会或法院采信的证据,一旦我们对于争议对方提供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翻译文本有异议,那么我们可能就失去了抗辩的机会。此外,即便当事人自己翻译,那么其仍然会遭遇被对方当事人质疑翻译准确性的麻烦。总而言之,如果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再去临时做翻译工作,我们可能会面临许多意想不到的困扰。因此,未雨绸缪,在合同签订之时就准备中文劳动合同是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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