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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签订合同等于自砸“饭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不例外。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本市一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经济企业及其劳动者,至今对签订劳动合同认识不足,出于各自的原因不愿、不想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此造成劳动纠纷。
    
     从没听说要签合同
    
     在本市一家规模不小的餐馆里,一位打工妹偷偷告诉记者,她与10多名同乡姐妹已经在这里干了1年多。也有人向老板提出要签合同,结果几天后就被炒了“鱿鱼”,要求签订合同等于自砸“饭碗”。所以他们谁也不敢再向老板提起此事。在另外一家个体服装工厂,3名来自安徽的打工人员说,他们是经朋友介绍在这家服装厂工作的,一个多月了从没听说过要签什么合同。
    
     如果说还有少数用人单位对签订劳动合同认识停留在“签与不签没有关系”外,更多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个随时辞退员工的损招。
    
     要续签,就请你走人
    
     近年来,从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统计分析,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直是一个突出问题。据有关人士分析,目前除劳动者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使用临时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实习学生不签协议等较为普遍的问题外,一些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又玩出新花招:既不与你终止,又不与你续签。某船厂职工,在企业已工作了数年,与企业劳动合同期满时,企业既不通知终止合同,也不履行续签手续,他也照常上班。可有一天当他提出要续签合同时,企业有关人员回答得斩钉截铁:要续签,就请你走人。
    
     对此,市总工会法律专家指出,用人单位保持既不续签又不终止的局面,显然是既利用职工的熟练工价值,又可以不加工资,还对职工“威胁”———立即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忍气吞声只为保“饭碗”
    
     明知权益受损,为何忍气吞声?一些打工者的话道出了其中缘由:“如今找活干不容易,保住‘饭碗’要紧!”市总工会法律专家指出,劳动力供需结构的矛盾使得用工单位居于“优越”地位,而求职者却面临失去“饭碗”的压力,致使他们敢怒不敢言,更加助长那些违规企业变本加厉的行为。虽然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知道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但在求职者忍让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就有恃无恐了。即使被告上法庭的企业,最多被罚点钱了事,而最终丢掉“饭碗”的还是求职者。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屠国明认为,要想改变目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有效的监督机制,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给就业者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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