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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需要坚持要回劳动合同吗?

问题:
    
     一年半前,我和现在的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当我向我们人事提出了我要保留我该持有的那份合同时,我们人事说公司的员工合同一向都是由公司保管的,包括员工应留的那份。虽然我自身所学的专业就是法律,明知公司的这种做法和解释不合法,但我最终还是没能要到我该持有的那份合同,而且也不知该不该采取什么应对办法,只好妥协了。可我心里知道,这对我个人来说,很可能在将来出现不利或被动的局面!但我们公司的一贯操作都还比较正规,比如,从不拖欠工资;该支付的一切福利待遇也都支付;有正常的带薪节假日;加班有合法的加班费……等等。我不知道我们公司不愿把合同交到员工手上,是出于何种目的?也不知,我是不是还应该坚持要回我该持有的那份合同?
    
     mellisa
    
     答复:
    
     我国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只确定了劳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的原则,没有涉及合同份数。但是各地在实践过程中多发现存在这一问题,并予以补充。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知道,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员工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拿一份。
    
     可是如今确实存在一些用人单位象mellisa所在的公司一样,签订劳动合同后并没有给员工一份,全部由用人单位保管。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借口双方签章时间有先后,待员工先签字后,就再也没了声音,员工也不知道合同是否已经签署完成。个别用人单位误以为,劳动合同由自己保管,员工手中没有留存,这样员工就无法对自己仲裁诉讼了。
    
     不过劳动法考虑到员工在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其立法向劳动者倾斜。没有劳动合同,并非等于员工就失去了劳动法的保护,而可以使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法规来保护自己。事实劳动关系是员工在用人单位存在用工关系,但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事实劳动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均按照劳动法的法定判断标准执行。因此,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也有法律保障。
    
     mellisa可能有疑问了:自己并不是没有劳动合同啊,难道还要去使用事实劳动关系吗?其实,依据事实劳动关系,mellisa可以为自己设置两步走的策略!
    
     1、尝试向公司要回自己应持有的劳动合同。当然采取的方式要缓和,没有必要在此问题上与公司发生不愉快,因为mellisa并不是完全没有法律保障;
    
     2、一旦发生劳动关系争议,mellisa可以先使用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使自己站在一个有利的位置,如果存在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之处,用人单位自己会主动拿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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