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动合同 - 一纸劳动聘用合同五处违反《劳动法》

一纸劳动聘用合同五处违反《劳动法》

到沈阳市盖伦启蒙教育中心应聘的张老师仅试讲了两个星期的课,没等签合同就坚决离开了。因为她觉得盖伦的聘用合同不合理的地方太多了。最近该校一位老师因为聘用合同和学校闹上法庭让张老师心有余悸。在咨询了一位法律顾问后,她发现盖伦与300多名员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竟达5处之多。
    
     与张老师正好相反,孙老师在拿着聘用合同咨询了法律顾问后,马上签了字。她解释说,“法律顾问告诉我,这合同好多地方都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条款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将来就是双方发生了纠纷,你也不用怕,对方告不倒你。我一听心里就踏实了,所以就签了。”
    
     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副教授。
    
     违法之一:工作期间不得生育
    
     在这份《盖伦启蒙教育中心专职教师聘用合同》中,第32条规定:响应国家晚育号召,乙方(此处特指女性)自愿承诺在合同期内不怀孕生育。如有违反并影响工作,视为违约,按第34条处理。”同时,合同第34条规定“乙方应保证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服务期限(含试用期和培训考察期),如中途提出解约或实际不能到岗工作,应一次性赔偿甲方违约金3000元,并向甲方返还已领取的爱岗敬业津贴。”
    
     对此,张老师觉得尤其不能理解,“我今年26岁,马上就要面临结婚生育这个问题。学校人事部说,要么你3年后结婚,要么你先结婚,生完孩子再到盖伦来。”
    
     林嘉认为,宪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在符合计划生育的前提下,生育是每一个妇女的合法权益。此合同条款限制妇女生育的权益属于无效条款,合同从它订立起就是无效的,所以员工在盖伦工作期间如果怀孕生育,也就谈不上按合同第34条来赔偿。
    
     同时,林嘉认为,即使女教师怀孕生育了,盖伦也无权解雇。因为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之二:员工学习也需批准
    
     该聘用合同第30条规定“乙方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其他学习,否则承担违约金3000元。”
    
     对此,孙老师觉得有些想不通,“很多老师都是刚从学校毕业出来,除了幼教没有其他的生存技能,盖伦不让我们学习其他技能,如果有一天离开了或者被盖伦解雇了,我们怎么办?”
    
     林嘉认为,此条款严重违反了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也属无效条款。首先宪法明确规定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而且,劳动法第3条也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广义上理解,这里所指的职业技能培训,既包括单位也包括社会上组织的技能培训学习。事实上,国家的政策也一直是鼓励个人通过学习和培训去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如果老师因为参加其他学习而影响了工作,单位可以相应地采取制裁措施。但是,”林嘉强调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预或剥夺一个人的学习权。”
    
     违法之三:解约条款并不对等
    
     该聘用合同第33条规定:如甲方辞退乙方,应提前十日通知对方。同时,第37条规定:乙方解约,应提前30日提出,并在甲方批准后方可离岗。如突然提出,或扔下工作不管,除按上一款赔偿外,还应附加赔偿甲方2000元。
    
     林嘉认为,这与劳动法第26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规定不相符。劳动法对“30日”的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既然劳动法有规定,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守。
    
     违法之四:限制教师解除合同
    
     该合同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对此,林嘉认为违反了劳动法第31条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对于此条规定的理解,林嘉认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此条规定,是没有任何其他条件限制的。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劳动者有充分的择业权。
    
     至于聘用合同的规定,林嘉认为,实际上是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限制在了以上两个条件上,限制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孙老师则认为,合同中规定,学校有9种理由可以解雇老师,而老师要解除合同则只有两个理由。在谈到对合同的看法时她说,“这些条款大多数是保障学校利益的,没有几条是保障我们利益的。”
    
     违法之五:过分约束劳动权利
    
     在盖伦任教的老师除了必须与学校签订《盖伦启蒙教育中心专职教师聘用合同》以外,还必须签订一份《竞业避止协议书》。这份协议书规定:乙方承诺在盖伦任职期间或在离开盖伦的3年内承担如下竞业避止义务:(1)不得在国内少儿(4-12岁)教育领域从事任何与盖伦相同或相似的职业;(2)不得到与盖伦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3)未经盖伦许可,自己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如违反上述约定,乙方承担违约金5万元。
    
     对此,张老师质问,“我学的就是幼教专业,要是离开了盖伦,3年内都不让我从事这个职业,那我靠什么生存?”
    
     “尽管我签了这份协议,但还是感觉有些不对劲。”盖伦沈阳某分校一位已经签订竞业避止协议书的老师告诉记者,“而且,盖伦有个规定,如果哪所分校老师全部签了竞业避止协议书,冬天就可以提前半小时下班,只要有一个老师没签的,就不能享受这个待遇。”
    
     “签不签这个协议,是那些老师自己的事情,跟我们这些已经签过的老师有什么关系?”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老师对此感到不可理解,她所在的分校就有几位老师一直拖着未签协议书。
    
     林嘉认为,签订竞业避止协议是为了保护一家企业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一般适用于掌握生产信息、销售渠道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者掌握核心技术和产品的技术人员。但这个条款适应的范围到底有多大,是不是对任何一个劳动者都得订立这样一个条款,这个条款的法律效力应该怎样来介定,企业在这些问题上应该慎重。签订协议书要双方自愿,学校更没有道理用一些手段逼着老师签约。
    
     林嘉指出,此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是过分限制教师的劳动权利了。如果学校认为教材和教案是学校的商业秘密,可以在合同里加以限定;如果老师离开后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规定,校方可以要求赔偿,也完全可以以不正当竞争来起诉。学校不能因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而限制了所有人的现实的劳动权利。而且,此处限制时间也过长,一般情况是一年内竞业避止或18个月竞业避止。
    
     此外协议书规定,校方给予老师的竞业避止补偿金包含在每个月支付给老师的工资内,为每个月300元。对此,林嘉认为,在竞业避止期内,单位应给予和在单位工作期间相等的工资待遇。员工离开原单位,对未来待遇的期望值更高,而盖伦在一个时段内限制了教师从事类似职业,校方应给予老师充分补偿,3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是远远不够的。
    
     学校表示准备改正
    
     就以上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沈阳市盖伦启蒙教育中心副校长惠友成解释说,盖伦的女老师即使在工作期间怀孕生育了,校方一般并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至于学习问题,合同实际上指的是狭义学习,即为拿学历的学习,肯定会影响到教师的本职工作。
    
     而学校之所以搞竞业避止协议书,惠友成解释,主要是因为以前发生过盖伦的老师离开后不仅自己开班授课,而且还带走了自己班上的孩子,严重影响到了盖伦的正常教学。不过,惠校长也承认,盖伦的这份聘用合同与竞业避止协议书存在漏洞,有待进一步细化。
    
     对此,林嘉的看法是,“既然签了合同,那么这些条款就具有法律效力,有法律约束力的,应以条款为准。校方的解释并不能说明合同条款不违法。”
    
     劳动合同是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行为,现在一般都是由单位提供一份合同文本,一般人不愿意细看,只看一下工资待遇,其他就不怎么在意。林嘉提醒说,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应该仔细研究一下条款,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等,不放心的话,最好能够请教一下律师。而且劳动者个人最好能了解一些劳动法方面的基本知识,如果有疑问应当场指出,避免在履行合同时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令人欣慰的是,在记者到沈阳市盖伦启蒙教育中心采访后的第二天,副校长惠友成即电话告知记者,校方注意到了合同条款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对《盖伦启蒙教育中心专职教师聘用合同》和《竞业避止协议书》中有违劳动法之处加以修改,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动合同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