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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未满,合同应顺延

顾某在某酿酒有限公司工作近10年。他在续签的合同即将到期的时候病倒了,医院为其开出病假单。合同到期日,顾某去交病假单却被告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顾某认为,病假单的起始日在合同终止日前1天,自己还处于医疗期内,单位不能终止合同。因此申请仲裁。
    
     经仲裁委员会查实,顾某所称情况属实。顾某在该公司工作近10年,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期的时限规定,他可以享受11个月的医疗期。也就是说,从劳动合同开始那天起,顾某可以享受为期11个月的医疗期。顾某和公司的合同到期时,仍然处于法定的医疗期,双方应当顺延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
    
     相关法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5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2条: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4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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