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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未满,合同到期终止?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在该公司工作已经五年了,现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止。今年3月10日,我因病住院二十天,经诊断为病毒性心肌炎,出院后至今遵照医生的要求在家卧床休息。今年5月25日,我收到公司的挂号信,信中说我与公司劳动合同于2003年5月31日到期,公司已决定不再与我续签。2003年6月5日,我又收到了公司的退工单和劳动手册。这封信无疑让病中的我深受打击,我想咨询一下,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答:你公司的做法不但不正确而且是违反劳动法的。你在公司工作了五年,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你有7个月的医疗期,即你的医疗期至2003年10月10日止。所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在患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疾病或者非因公负伤时,依法所享有的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限,在该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该医疗期的规定为《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虽然已到期,但由于你现在正处于法定的医疗期,你们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只要你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你们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即你们双方的合同顺延至2003年10月10日。
    
     从上述可知你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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