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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完钱,才能走

某合资高科技公司十分重视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经常出资对公司内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但是,后来公司发现,一些技术人员业务水平提高以后,马上就辞职离开公司,应聘到薪水更高的企业去了,使公司白白耗费了大量的培训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增加了如下条款:“员工在合同期内,若受公司出资培训,合同期满前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解除合同的,须赔偿该笔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工作每满一年递减20%。”
    
     今年初,小张应聘到该公司担任助理工程师,公司与他签订了5年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同时,公司还发给他一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上班的第五天,公司就出资6000元,送小张到上海去参加技术培训,小张非常高兴地在上海接受一个月的培训,学到了不少有用的知识。
    
     培训结束后,小张回到公司里继续上班,几天后,他向公司经理书面提出了辞职申请。
    
     经理看完辞职申请,问道:“你来公司工作多长时间了?”
    
     “不到两个月,还在试用期内呢。”
    
     听了小张的回答,经理提笔在辞职申请上批示道:“允许辞职,但需先按公司规定赔偿培训费6000元。”小张看了看经理的批示说:“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职工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我是根据劳动法的这条规定辞职的,是合法行为,你们无权让我赔偿这笔培训费。”
    
     “你的确有权辞职。但因为你已经花了公司6000元的培训费,咱们公司的规章制度上有明文规定,所以你就应该按规定赔偿这6000元,这跟你辞职并不矛盾,赔完钱,你马上就可以走。”经理有理有据,不紧不慢地说道。
    
     ————公司是否有权索要这笔培训费?
    
     点评: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这一规定,只要是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就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什么原因、什么情况,用人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止。
    
     劳动部还在有关文件中,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问题专门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从上述法律和文件规定中,可以看出,尽管小张接受了公司的出资培训,公司规章制度中也有相应的赔偿条款,但由于是在试用期内提出的辞职(即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就不需要支付这笔培训费,公司也不得要求小张赔偿该笔培训费用。当然,若小张不是在试用期内,而是在试用期满以后才辞职的,那他就应该按公司规定,对这笔培训费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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