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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如何赔偿才合理?

问题:
    
     我曾被公司派去国外培训几个月,虽然名义上是培训,实际上是去工作。 现在真正培训时(公司内部的应用系统),老板却不再派我去了,换成了另一名同事。
    
     由于在出去培训之前,我已签了合同,违约要赔相应的违约金。现在我想离职,可是担心要赔钱。可事实上,真正的培训从8月开始,我根本没有被培训,合同中从没注明培训的内容,现在也没有任何的培训资料。我是否要赔偿公司违约金?
    
     我在深圳,违约金5万(2年)。
    
     我还有以前三个月国外工作的email,所有的email都没有关于培训的正式内容,都是工作方面的。不知这些算不算证据?
    
     由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培训是一种投入,所以必然要求有回报,这种回报的表现形式之一,便是规定接受培训者为本单位的服务期限,以及违反服务期限对培训费的经济赔偿。用人单位对员工培训越来越重视和人才流动的加快的矛盾,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培训费而发生的纠纷和矛盾越来越多,并且已经成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大户”。因此,不少读者十分关心有关培训费赔偿的规定,他们问,培训费如何赔偿才合理?
    
     有关培训费赔偿的问题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有些规定也不一致,因此全面掌握有一定的难度。以肖马了解的材料,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注意:
    
     首先要分清是否有专门的培训协议,因为这两者在处理上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这两者也有共同之处,其主要有几方面:
    
     (1)有关培训费赔偿问题,不包括进单位的“入门教育”,也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而进行的转岗培训;
    
     (2)这里所称的培训费应当是用人单位有付费凭证的实际支出,其主要包括单位支付的学杂费。若公费出国培训或异地培训的,还可以酌情收取一定比例的往返交通费和在外期间的生活补贴费用。有些用人单位在培训尚未进行、培训费尚未有实际支出时,就在劳动合同中“预定”培训费的数额和赔偿方法,这种做法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因此是无效的;
    
     (3)当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应收取培训费,在合同的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也不能收取培训费。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有专门的培训协议,那么培训费的赔偿,原则上按协议的规定处理。其中有一点应当提醒的是,由于员工接受培训的收益者不仅是被培训者,用人单位也是收益者之一,所以不分已经服务的年限的“一口价”是不合理的。比如,单位出资3万元送你去培训,双方的培训协议规定你必须再为单位服务3年,在这3年里,不论你是第一年、还是第三年跳槽都必须赔偿3万元的培训费,这种规定显然不合理,而应当根据你已经服务的年限递减。
    
     现在的关键是你要有证据证明,你出国的几个月是正常的工作,而不是接受培训。如果不能证明这段时间你不是接受培训,则要按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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