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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试用期内不得怀孕?

因为身体原因,贺小姐比同龄人上小学晚,八岁刚上一年级;还是身体原因,中学期间两次辍学。现在终于大学毕业了,但比起同年毕业的大多数同学,贺小姐整整大了四岁,毕业时已经二十六岁了,妈妈为这个多病的女儿,简直操碎了心。还是在贺小姐上大学三年级的时候,妈妈就给女儿物色了一个比贺小姐大五岁的小伙子交上了朋友。经过交往,贺小姐对小伙子还是很满意的。贺小姐毕业时,小伙子已经三十一岁了,未来的岳母怕有什么闪失,还没等女儿的工作落定,就急忙操持着把女儿的婚事给办了。找一份好工作确实不易,婚后半年多,贺小姐才被某跨国公司录用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半年。公司提出,因为贺小姐外语口语能力较强才被录用,公司主要业务需经常出国,所以在试用期内不得怀孕,否则,将按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合同。当时已经怀孕两个月的贺小姐,实在不愿意失去这份满意而又十分适合自己的工作,无奈只得接受这样的条件。回家后,贺小姐把这个情况向妈妈和丈夫说了,提出要做人工流产,保住这份工作。妈妈和丈夫都坚决反对,贺小姐只好打消了人工流产的念头。
    
     试用期已经过去四个多月。虽然贺小姐处处小心翼翼的保守着自己的“秘密”,恐怕被同事发现。但是,“秘密”终于被贺小姐自己“揭穿”了。一天,部门经理通知贺小姐,一周后到国外出差,出差时间大约三个月左右。贺小姐强调自己不能去,能否另换别人。并主动找到总经理把自己怀孕的情况讲了出来。总经理听后非常生气,并告诉贺小姐被解雇了,马上办离职手续离开公司。贺小姐也觉得自己在求职时隐瞒怀孕之事有点儿理亏,第二天办理了交接手续就离开了公司。
    
     第二天,贺小姐没有上班,在家里老是流泪。妈妈感到很奇怪,就追问女儿。贺小姐终于把自己被公司解雇的情况说了。妈妈听后,对公司的做法非常生气,连自己女儿怀孕的权利都没有了,这叫什么单位嘛!和女婿商量后,决定带着女儿找公司评理。没想到,评理的结果是,公司不但坚持解雇意见,还批评贺小姐不诚实。这下可惹恼了对女儿呵护备至的妈妈,逼着女儿一纸诉状把某跨国公司推上了劳动仲裁庭。
    
     仲裁经审理后裁决:撤销某跨国公司解除贺小姐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该说,仲裁的裁判是合法、公正的。因为婚姻生育是宪法赋予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在招收录用职工时,把结婚和怀孕作为解聘的条件,是违法的,所以即使规定了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本案中,贺小姐没有如实讲明自己怀孕的事实,虽然有不诚实之嫌,但某跨国公司以不得怀孕为由认为贺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而解除劳动合同仍然是违法的。所以,某跨国公司就应当与贺小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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