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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场引咎辞职的风波

这件事发生在去年,因为“终止”一位员工的劳动合同,我这个人事经理的合同也被迫提前终止了。
    
     当时,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做人事经理。这是我第一次做人事经理。职场辗转好几年,终于能在一家规模还算可以、收入还算丰厚的企业做个人事经理,我满心欢喜,工作中总想要做得各方都满意。于是我确立了人性化操作的原则,应该说,这个原则一点都不错,问题是,我将人性化等同于了人情化,甚至忽视了应有的规范。这直接导致了一场劳动纠纷的发生。
    
     去年3月的一天,公司新任技术部经理在部门工作会议上提出,该部门一位名叫大清的员工工作态度极差,希望公司对其另作安排。总经理立即要求人事部负责解决这个问题。
    
     会后,我立即着手了解情况。大清年近五十,性情暴躁,与两任技术部经理都多次发生冲撞,的确已影响工作。但还达不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再查材料,发现大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天后即将到期,于是,我想出了认为是“三全其美”的方案,既满足技术部经理的要求,也照顾到大清的需要,对公司也不会有什么影响。得到总经理的首肯后,我通知大清,因为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决定给他一段时间寻找新的工作,所以即日起他不用到公司上班,但3月份的工资会照发。
    
     大清果然不再来上班了。4月初,大清到人事部来办理了退工手续,他提出要求单位给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我告诉大清,公司是到期“终止”双方的合同,而非提前解除合同,那将近20天的时间是公司好心给他找工作的。大清大吵一通走了。没想到一周后,公司收到了区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大清把公司给告了。
    
     官司一直打到法院。法庭上,大清的辩护律师坚持,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到2004年3月31日结束,单位提前终止了合同的履行,也没有尽支付工资的义务。所以,应该认定公司方是提前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对此,我真是有口难辩,我说公司当时承诺大清的工资发放到3月底,只是因为本公司是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大清申请仲裁是在4月上旬,当时还未到发放工资的时间。另外,退工单上所标明的退工日期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日期,这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是到期“终止”,而不是“解除”。
    
     但我心里清楚,这些话是苍白无力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一次性结清劳动者的报酬,而这一点我们当时的确疏忽了,尽管4月份的工资表里的确有大清3月份的工资,但这个根本不能证明公司“已经支付了大清3月份的工资”。果然,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大清,要求单位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公司为此付出了4万多元的代价,更令老板火冒三丈的是败诉的结局,这让他觉得太没有面子了。
    
     如此情形下,我在公司是呆不下去了,没等老板开口,我先递交了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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