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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看清合同再签名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要约”是指向特定人发出的建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被要约人承诺了,合同就成立了。“要约”有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提出修改,那就不是承诺而是发出了新的要约。本案中提到的“要约邀请”是指邀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最典型的就是广告。因此,广告中经常有一些夸张的表示,以吸引别人向自己要约。但是法律同时规定,如果内容十分具体、明确,就应该认为是“要约”。即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内容已经具备了,比如价格。
    
     我认为,本案中公司在职业介绍所发布的招聘信息属于要约。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在招聘信息中已经包含了岗位是业务代表、月薪1600元,并有业绩提成。这事实上已经包含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非常具体、明确,应当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反过来,如果阿陆与公司是业务代理关系,应该具有一定的资格,如经营资格。显然,阿陆不具有这样的资格,他与公司之间不能建立业务代表关系。也就是说,阿陆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从事实劳动关系构成的法律认定要件来看也是符合的。一看劳动报酬,尽管本案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很明显如果单位不拖欠的话,还是应该支付他报酬的。二看管理,公司对阿陆的管理行为应该也是有的。三看名义,阿陆作为公司的业务代表当然是以公司的名义推广业务。公司与阿陆实际已经按照劳动关系来做了。
    
     类似的情况在以前比较多的是签订劳务合同,以规避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这是很容易的。当然法官不会被这样一个小小的计量蒙蔽,法官在考察双方关系的时候会更看重内容,也就是从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考察。
    
     本案确实也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在此我想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慎重,看清楚合同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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