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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持假文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

1999年8月,a公司通过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举办的招聘活动,聘得持有上海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文凭的王某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1999年8月12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000元。2002年2月29日,a公司通知王某自2000年3月1日起解除合同。嗣后王某领取a公司支付的2000年2月份的工资1000元。2000年3月8日王某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该委裁决:a公司应支付王某2月份工资1000元。a公司不服,向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王某以欺诈的手段,使原、被告签订了聘用合同,要求确认原、被告订立的合同无效;不同意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被告辩称:原告在招聘时已经了解我。双方约定月薪为2000元。现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但原告应补付工资1000元;并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及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持伪造的文凭致使a公司与其订立聘用合同。王某称a公司明知其无文凭而聘用其,缺乏事实依据。虽然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但王某在a公司作为销售经理,已经付出了劳动。a公司任意调整王某工资,没有法律依据。a公司已支付王某2000年2月份工资1000元。王某要求获得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及替代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a公司早知道其所持大学本科文凭是假的,仍于1999年8月12日与其签订了聘用合同。故请求撤销原判,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被上诉人a公司支付补偿金及替代通知期工资计4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2000年2月29日查实王某所持文凭是假的。王某以欺诈手段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不同意上诉人王某的上诉主张。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王某在人才交流活动中,未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采取欺诈手段欺骗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因此,王某与a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持假文凭冒称专业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件。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劳动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当事人双方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1、王某是否采取欺诈手段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犯各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个人在互相选择时,应当据实向对方介绍各自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a公司招聘销售专业人员时对学历的要求是大专以上。王某在自己所写的简历上写明其学历是大学。a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因此选聘王某为销售部经理。王某认为a公司在与其面谈时已知道其不符合应聘条件,对这一说法王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2000年1月a公司根据王某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对王某的学历产生怀疑,同年2月29日查实王某应聘时所持文凭是假的。王某未能如实提供学历等情况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选择适当的专业人才担任销售经理的合法权益。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王某与a公司对劳动合同无效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我国《劳动法》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王某与a公司的关系恢复到双方订立合同前的状态。王某要求a公司按照解除有效劳动的有关规定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a公司认为王某被查明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只能得到销售员c级月薪650元标准领取2000年2月工资,因双方未就这一问题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所以王某仍应得到该月的劳动报酬。a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00年2月足额工资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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