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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维权砝码

“劳动合同”越来越成为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有力砝码。然而,生活中总是有这样那样的劳动权益屡受侵害。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劳动事务科科长吕晓凌,请他通过对常见劳动侵权案例分析,为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支招。
      
     找到工作单位扣了我的导游证
    
     事例:今年23岁的小祁是一名导游。2003年,小祁被太原市一家私营性质的旅行社聘用。该旅行社虽然与她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却在签订合同时,以方便管理或办理年审等理由扣押导游证。且在合同中约定,每月只发工资的90%,剩余的工资在合同期满时一并支付。
    
     专家:在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导游证;二是用人单位变相收取保证金。用人单位的这两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需要并能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时,方可录用职工。《劳动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也不允许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一方确定保证人,并由保证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以担保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法》还规定,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可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但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
    
     显然,小祁作为旅游公司一名导游,属于其单位员工,而不是承包经营等,所以单位不应该扣押10%工资作为诚信保证金(变相收取保证金)。
    
     小祁完全可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另谋高就,或者要求单位归还权益,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待岗期单位辞退了我
    
     事例:桑先生是我省一家省级安装公司的职工,2004年5月公司与其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期满日期为2005年5月。合同期满后,桑先生被安排回家待岗,公司未出具任何手续。不久前,公司终止与桑的劳动合同。
    
     专家: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可分为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两种,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法律规定之外终止劳动合同。法定情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不再与对方续签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约定情形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比如约定劳动者考上大学,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当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一方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本案中,公司与桑先生的劳动合同期满时间是2005年,而公司却在2006年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显然已错过了法定的终止合同情形,也不存在约定的情形。因此,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合同过期我仍在上班
    
     事例:小毕在某公司上班,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因种种原因,在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公司未发出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小毕也没有多问,继续上班。
    
     半年后,部门经理认为小毕不能胜任其所承担的工作,欲不再用他,小毕则要求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专家:我省《劳动合同法》规定指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小毕与公司实际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小毕续订劳动合同。
    
      财务会计被调到值班室工作
    
     事例:李女士非常幸运,自从大学毕业分配后,就在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多年来,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着。但人到中年,很多事情不再像原来一样可以忍气吞声。2006年4月,李女士在一次工作中与有关负责人发生了争吵。事情过后,李女士也没当回儿事。但没过几天,就被单位以不服从领导为由将其安排到值班室工作。李女士认为,自己是单位的正式员工,招工时明明是以财务工作应聘的,单位怎么能不与她商量,随便变换她的工作岗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难道是一纸空文,她就必须这样服从安排,李女士不知道该怎么办?
    
     专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内用人单位能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要做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根据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有两种情况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是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但变更岗位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做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行使企业自主权。但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情况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都要做好劳动者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才有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李女士所在的单位如果要变换岗位,最起码应该列出其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征得双方同意,再决定新的岗位。否则,李女士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改变决定。
      
     临时工单位不与我签合同
    
     事例:今年45岁的老王是省城万柏林一居民,一家老小4口人全靠他一人养活,儿子在上大学,70岁的老妈瘫痪在床。妻子下岗后,便在家照顾起了年迈的老妈。
    
     2005年冬季,老王终于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一家公司找到一份烧锅炉的工作,月工资为520元。但当老王要求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负责人以使用4个月临时工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老王非常纳闷,是不是临时工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
    
     专家: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区别正式工的一种用工形式,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已不存在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更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证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纳入法制轨道。所以,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原来所称的固定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所以,老王应该要求该公司与其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标的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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