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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延长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案例】服装厂招来一批新员工,分别与她们签订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30天过后,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小贾因为家里老人病故,前后缺勤15天,小易的工作技艺不佳。人力资源部建议,小贾、小易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小贾、小易对此很不理解。
    
     【律师观点】试用期是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互相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十分稳定的状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小贾在原定试用期内,请假时间长是不符合考核标准的。小贾认为自己在技术上没挑,没有道理单方面再延长她的试用期。但是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考核的标准中事先规定了工作熟练时间,以及在试用期应该完成的工作量。作为考核标准,显然小贾不合格。
    
     用人单位是有权选择辞退的。目的是避免形成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应该征求员工小贾的意见是否同意延长试用期。如果不同意延长,用人单位应该首选解除合同。
    
     小易显然是不能胜任工作,应该在辞退之列。如果小贾、小易不愿意离开用人单位,经过她们同意,延长试用期,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要约,符合劳动法宗旨。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延长期限只能以一个月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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