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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合同须经单位同意?

事件背景
    
     张某于1999年2月8日进入广东机械厂,并与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9年2月10日起至2004年2月10日止。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300元累计计算。2003年7月28日,张某提出照顾生病父亲,向厂方提出书面辞职书,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方300元违约金,厂方不同意。张某于8月30日要求该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离开工厂。20天以后,张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该厂以张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另外,机械厂直至2001年才为张某购买养老保险。张某为此向本报投诉。
    
     带着张某的问题,记者走访了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主任刘国斌律师(以下简称刘)。以下是记者与刘律师的对话。
    
     律师面对面
    
     记者:该厂对张某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
    
     刘:机械厂对张某的除名决定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职工予以除名有两个条件:一、职工经常无正当理由旷工;二、经批评教育无效。而张某没有这两方面的原因。
    
     记者:张某提出与机械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相关规定?
    
     刘:张某提出与机械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另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作了明确的解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可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记者: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刘: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企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而个人缴纳基本保险费的比例,现在一般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记者:就张某的情况能否追讨2001年之前该厂没有购买的养老保险?
    
     刘:张某可以向公司提出购买2001年之前的养老保险。因为在1998年7月1日之前就开始加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所以张某可以向该机械厂提出购买2001年之前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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