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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必须签订集体合同

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草案应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
     草案规定,用人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包括周玉清在内的多位常委委员认为,草案应该明确用人单位有签订集体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
    
     周玉清说,事实上,1950年出台的工会法即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工会有与用人单位协商谈判、缔结集体契约的权利。
    
     李连宁委员表示,如果工会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企业今后和任何一个职工个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均不能低于集体合同。
    
     但他发现,劳动合同法草案凡是提到集体合同的地方总是一笔带过,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非常简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于2004年1月颁布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但李明豫委员在调研和执法检查中发现,规定比较原则,刚性不够,集体合同的签订率普遍比较低,而且责任多在用人单位。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丁华则建议,草案应增加有关企业裁员时须平等协商的有关内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或不足5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一些常委委员认为,草案应该明确建立一个由政府劳动部门、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和劳动者代表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对遏制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的势头、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全国有74.5%的地(市)和59.8%的县(市)都已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
    
     但信春鹰委员指出,10年内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加了3倍,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三方机制无法落到实处,也无法有效地起到调节劳资关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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