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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与伤残职工终止合同吗?

问题:我是一家公司的劳资人员,最近我们在执行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第5项关于“伤残程度被评为7至10级,职工本人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自愿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时,有关人员对该项规定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被评为7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合同期内以及合同期满,企业都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工伤职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评定为7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合同期内,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企业无需征得工伤职工本人是否同意,在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可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请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第5项规定该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能否与被评为7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解答: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能否与被评为7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现在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答复,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对于7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虽然已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在工伤医疗期满、治疗终结后,企业同样可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当然,劳动合同到期后,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终止。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因此,当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时,企业就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第5项规定该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是国家关于7至10级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两种情况:一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形成过程中,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自谋职业,企业同意;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伤残职工提出不再与企业续订合同,另行择业。这不是关于合同能否终止的规定,工伤职工也不能据此强制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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