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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我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在该单位已工作了五年,与单位最近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年10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止,今年我们单位在青浦扩建了厂房,并将于今年11月将整个企业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搬至青浦,由于我家在浦东新区,我向企业领导本人无法去青浦上班,但公司不同意。2003年9月29日,我收到公司的一封信,信中说:由于我不服从单位的安排,因此单位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我10月10日前来单位办理离职手续。10月9日,我来到单位,可领导说我是不服从单位安排,因此拒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我想向你咨询一下:单位可以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关系吗?真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复:你单位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你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于你在单位已工作了5年,因此,单位应当给予你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对于该条中的“客观情况”,《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中还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你单位搬迁,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且单位与你又不能就单位搬迁后你的工作地点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单位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单位应当支付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另外,除了经济补偿金,单位还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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