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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失衡:“生死合同”的罪魁

调查显示,发生矿难的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的海州立井矿竟然没有保险“团单”,就连矿工的意外伤害保险都很少。据初步统计,仅占遇难人数10%左右的投保者也都是家属投的保。而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却是,每个到井下采煤的矿工,都与矿上签了一份“生死合同”。合同规定井下施工中出现伤、亡事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煤矿分别一次性付给生活补助费4000元和6000元,而死亡则一次性付给抚恤金两万元。其他一切善后费用均由矿工自理。据称在许多煤矿,“生死合同”的普及程度比办理保险还高。
    
     诚然,煤矿为矿工办理保险是转移安全风险,而与矿工签订“生死合同”也是为了化解事故风险,减轻企业负担。但两种化解方式性质不同,后果迥异。投保方式是两利之举,而签订“生死合同”是企业单方推卸责任,加大职工风险的做法,是严重违法行为。那么让人不解的是,为什么矿主可以而且敢于不办强制保险,却与矿工签订“生死合同”?为什么矿工甘心且自愿(至少表面上是)与矿主签约,仅两万元就把自己的生命“卖掉”?
    
     对于矿工“自愿”签订“生死合同”而不愿意购买保险,我们不能简单抱怨矿工保险意识薄弱,更不能抱怨矿工不珍视生命。事实上,是失衡的劳动关系促使矿工签订“生死合同”。
    
     当今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是一个无法改变的现实。几乎在每个行业的每个岗位,都有庞大数量的竞争者。从春节后数亿计的农民工东跑西颠、南征北战,疲于奔命地寻找打工机会,足见我国就业机会和工作岗位的紧缺和珍贵。在这样的形势下,必然造就劳动力雇佣市场中的不正常关系,决定了企业和雇主的强势地位,工人没有资本也没有勇气与企业和雇主讨价还价。因此,在劳动雇佣关系中,工人几乎惟企业或雇主之命是从,惟恐因言行冒犯而被炒鱿鱼。企业和雇主拒签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拒绝为职工缴纳养老费和保险金,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无报酬加班,拖欠工资及随意克扣工资等,工人却敢怒不敢言,都反复印证了劳动关系的失衡。
    
     其实,在劳动关系的天平上,单就劳资双方而言,永远没有平等可言,先天就是不平衡的。正因此,在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过程中,陆续增添了一些平衡劳资关系的“砝码”,主要表现就是国家制定了一些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也日益增大。特别是一些劳动法律中关于企业和雇主必须强制履行的义务,体现了政府平衡劳资关系的决心和重要性。强制保险就属于此类义务。
    
     再回到矿工的强制保险问题上,法律之所以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强制保险,而不是强制矿工自己购买保险,这本身也是为了加重矿工一方的砝码。但仅有法律条文远远不够,因此法律还规定了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而目前的现实却是,职能部门并未能严格执法,保证加到矿工一方的砝码充分发挥作用。因此,虽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却仍处于失衡状态,矿工仍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于是矿工就不得不接受非法的“生死合同”。
    
     当然,造成执法不力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怎样,其最终结果却是使劳动关系的天平严重失衡。而这种严重失衡的劳动关系恰恰反过来娇惯了一些企业和雇主,使他们无视职工利益,忽视安全生产,于是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恶性循环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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