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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VS劳务合同区别在哪里

宋某寻呼:我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我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我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几万元。这时我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我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刘昊斌回呼: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是相差很大的。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持待遇的。
    
     宋某寻呼:我是新加坡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进公司时,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公布的招聘广告才去的。工作四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工,这些员工的月薪只有两千多元。为了减少开支,公司解聘了我。我不服,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
    
     刘昊斌回呼: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办事处想招聘职工,必须通过外服公司才行。所以,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须先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服公司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如果职工没有通过外服公司而是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宋某寻呼:我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我发现这一次单位不再给我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对此我十分不理解,于是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认为我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我的仲裁请求;我不服,开始起诉,一审二审都被驳回。此案被中央电视台报道。
    
     刘昊斌回呼:退休后只能成立劳务关系。在我国现行实践中,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律以劳务关系对待。虽然这一点在理论上还有争议,但是目前仍然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宋某寻呼:我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维持了三年的劳动关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我的月薪是8000/月,但是每月都扣发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抵押金。2003年9月,我跳槽,并去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劳动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我的诉讼,转由劳动部门仲裁解决。海淀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据此,以(2003)海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刘昊斌回呼: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转化为劳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对此种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同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单位同时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的具体的关系性质。如果劳动者要求以劳务关系的性质来对待的话,用人单位将会很被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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