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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能这样约定吗?

现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往往是企业拿出的模板合同,仅留出一点填写个人信息的地方。很多企业的劳动合同中会出现这样的话:“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虽然说是针对双方的义务,可是单位这样制订的出发点是让单位有足够时间应对员工的辞职。在一家外资公司供职的阿克就遇见了这样的难题,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写了这样的话。阿克当时签订合同时对此就有不同意见,认为三个月时间过长,但是毕竟在一家著名的大型外资公司工作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要争这个职位的人也很多,为了拿到工作阿克不敢提出什么不同意见,哑巴亏就这样吃下了。
    
     劳动合同就是有这样的特点,单位处于一个比较主动的地位。它能够制订合同,可以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符合自己需要的条款,甚至可以请劳动法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细细斟酌,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相对,劳动者一般只能对企业拿出的模板作一些浅浅的研究,看得多也了不起是工资待遇、福利社保等,对类似上述的条款容易忽视。
    
     正因为在签订合同时企业与劳动者一般一个主动、一个被动,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主要还是从维护劳动者的角度,对很多地方作了强制性规定,即不容许双方协商,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从而杜绝任何一方有利用强势强制对方的情况出现。在这里我特意强调了“任何一方”,因为一些具有特殊技能的劳动者同样能处于强势地位。
    
     对于企业来说,你们制订的劳动合同每一款都有效吗?是不是签字了就能够约束双方了呢?就比如文章开头提到阿克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有“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这一条款,它的效力就值得怀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这一条中法律强调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的时间就是三十天,三个月不行,三天也不行。法律已经用“应当”限定死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效力高于当事人的约定。所以阿克完全不用担心自己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单位而错过了一些机会。只要根据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就可以了。
    
     作为企业,要充分合理地制订劳动合同,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合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拿出来的合同没有什么效力,即使合同再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再有利于公司的人力资源,也没有用。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所以,一份劳动合同让专业劳动法律师作合法性上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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