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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承包合同不一样

案例:
    
     某出租汽车公司在1995年招用了一女出租司机姜某,当时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和相同期的承包合同。合同刚签订一个月,姜某在一次出车时遇见醉酒乘客,因受惊害怕而导致精神失常。于是公司与姜某的父亲就车辆的承包合同签订了一个书面的解除协议,在协议中对劳动合同没有提及。2003年7月,姜某找到公司,要求公司补发1995年至2003的基本工资,补缴1995年至今的社会保险。此案诉讼到了西城区人民法院。
    
     在诉讼中,公司提供了当时与姜某一起去公司上班的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在这些承包合同中有一句话:“承包合同解除后,双方应该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以此来说明承包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性质是一样的,承包合同解除后,就视为劳动合同也已经解除了。所以他们说,当年承包合同解除之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了,单位没有义务再给姜女士上这几年的社会保险。
    
     解析:
    
     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是相互联系,同时也是相互独立的;承包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有关系,但是,它的解除并不等于说劳动合同也已经解除了;如果说承包合同解除后,姜女士已经不再为公司提供劳动,单位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那也是说在当时单位享有了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实际上单位并没有行使这个权利;所以说,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没有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单位是有义务给姜女士补缴社会保险的。这种观点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案件结果:某出租汽车公司为姜女士补缴了至2000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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