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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未签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前不久,四川省劳动保障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复议:维持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这终于使牟勇工伤认定一案有了结果。
     这是一起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工伤认定争议案,了解这一案件经过,对许多劳动者的工伤维权会有所启示。
     去年3月初,牟勇被泸州帝王银樽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招聘为省级经理,负责片区营销。3月30日,牟勇从成都乘火车到贵州省六盘水市联系帝王酒经销事宜。4月9日,牟勇与六盘水市经销商李海东谈完业务离开李的门市部后,遭遇歹徒抢劫被杀害。
     牟勇的母亲叶素芬得知噩耗后,想到儿子是因公出差而遇害的,遂要求认定牟勇因工死亡,并提出了工亡待遇支付请求。由于牟勇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泸州帝王银樽酒业有限公司矢口否认牟勇是公司员工,拒绝了叶素芬的要求。叶素芬便以工亡家属身份向泸州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
     叶素芬向泸州市劳动保障局提供了牟勇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名片、工作牌、公司员工通讯录,证明牟勇与泸州帝王银樽酒业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提供了牟勇到六盘水市开展业务的客户证言,证明其到贵州是洽谈帝王酒销售业务。受理叶素芬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泸州市劳动保障局先后通过邮寄、刊登公告等方式,告知帝王公司就牟勇是否因工死亡在规定的时间里举证,但帝王公司一直未提供任何证据。
     6月28日,泸州市劳动保障局将公告邮寄到帝王公司成都办事处,并得以签收。8月2日,帝王公司派会计毕某到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经办人员对毕某进行了调查。调查中毕某称,牟勇是通过招聘来办事处的,公司聘用人员都不拿工资,只拿销售提成,签了合同的聘用人员也是这样。由于帝王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就牟勇工亡一事举证,泸州市劳动保障局于去年8月16日做出了牟勇系因工死亡的认定。
     收到泸州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泸州帝王银樽酒业有限公司对此不服,聘请律师向四川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公司认为,牟勇和公司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口头达成的是经销合作居间介绍关系,牟勇介绍买主给公司并签销售合同后,公司按合同标的比例支付牟勇介绍费,因此牟勇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形式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牟勇和名片、工作牌、员工通讯录都是其自行制作的,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在公司的工资表、出差计划表及财务、人事档案上都没有牟勇和签名或记录。牟勇外出期间,未持有公司介绍信、销售合同等合法文件,他到六盘水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并请求撤销泸州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
     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受理此行政复议后,对申请、被申请双方提供的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复核,对泸州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后认为:泸州帝王银樽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招聘牟勇等人时,虽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其制作了名片、工作牌、公司员工通讯录,并约定销售收入提成为劳动报酬方式。现帝王公司单方认定与牟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口头居间合同关系,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泸州帝王银樽酒业有限公司与牟勇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牟勇为帝王酒业的销售到贵州六盘水市受到伤害,事实清楚。泸州市劳动保障局做出牟勇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近年来,四川省劳动行政复议案年年递增,其中工伤认定复议占了70%。四川省劳动保障厅法规处的同志认为,牟勇的案例很有代表性。当前许多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企业聘用销售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出现纠纷或发生伤亡事故,由于不能清晰地确定劳动关系,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给劳动者权利的维护带来很多困难。督促用人单位与聘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被聘用时要依法坚持,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将其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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