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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什么时候退还我们的裁决书?”

“我们15名职工好不容易打赢了劳动仲裁,但裁决书送达的第二天,涿鹿县劳动仲裁委又强行将裁决书收回了。现在,我们不但不能享有裁决书赋予的权利,连裁决书也没有了。”
       
     “我们15名职工好不容易打赢了劳动仲裁,但裁决书送达的第二天,涿鹿县劳动仲裁委又强行将裁决书收回了。现在,我们不但不能享有裁决书赋予的权利,连裁决书也没有了。”近日,原张家口市涿鹿县造纸厂的王有喜讲述了一件不久前发生在他们身上的稀罕事。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分三六九等
       
     “我们厂原来是一家全民所有制县办企业。近年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亏损严重,报县政府同意后,2004年5月25日,企业放假了。放假期间,根据厂里规定,我们每月发60元至120元的生活费。”王有喜说:“但我们没有想到,放假期间,造纸厂以人民币1500万元的价格整体出售给了一位个体老板,我们与企业的争议也从这时开始。”王有喜说,打劳动争议官司的共15名职工,这些人里最早来涿鹿县造纸厂工作的是在1990年11月,最晚的是1996年5月,这些人的工作是给造纸机运送造纸用的原材料。一名职工说:“企业破产的消息传出后,厂里宣布为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人和与厂里签订了书面合同的工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职工每满一年工龄发放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而对我们这15名所谓的‘临时工’,厂里先说以后再解决,后来就没了音讯。厂里集资时,我们一分也不少交;厂里要职工缴纳的各种费用,我们一分钱不落下。十多年来,我们和企业职工一样享受着各种待遇,让我们想不通的是,企业破产了,我们却被从中剥离出来了。”据了解,这15名职工确实没有与造纸厂签订过劳动用工合同,但不是他们不与企业签,而是企业一直没有让他们签。职工说,从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劳动用工中就已经没有“临时工”的称呼了,在国有企业中,都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也是这样对他们宣传的。但职工不明白,为什么国有企业破产了,他们与企业里同属合同制工人的人的待遇就不一样了?
       
     申诉过了“时效期”?
       
     15名职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找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但没有结果。无奈,他们于2004年10月10日向涿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但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职工说,2004年10月12日厂里还给他们发放生活费,10月10日提出申请,怎么就超过了时效期限?他们不服,向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启动劳动仲裁监督程序。2004年10月26日,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涿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督办函,要求涿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此案。但涿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却不予理睬。
       
     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申诉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由于涿鹿县政府采取先卖厂,后走破产程序的违法做法,致使15名职工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以造纸厂已经申请破产了为由,对职工的诉讼不予受理。
       
     十五名职工终于胜诉了
       
     涿鹿县造纸厂的15名职工对仲裁委和法院采取不予受理的做法不服,只好四处上访,迫于压力,2004年11月26日,涿鹿县仲裁委不得不受理了这起案件,并于12月1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鹿涿县造纸厂已经申请了破产程序,职工只能以破产清算小组为被申诉人。清算组干事刘永功和法律顾问吴庆泽参加了庭审,他们说,15名职工虽然在涿鹿县造纸厂参加工作多年,但其一直是以工作量形式计算工资收入的,并不是企业的职工。这些职工要求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给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根据。
       
     仲裁委审理后查明,王有喜等15人确实在造纸厂工作多年,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15名职工在工作期间是自带车、马等运输工具,费用以工资形式按月支付,并且受造纸厂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工人在工作期间,双方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该为15人缴纳从工作之日起至今的养老保险费。由于单位没有为15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金,致使15名职工没有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应承担责任,失业保险待遇应由单位支付。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由于企业破产所带来的经济补偿金。2004年12月29日,涿鹿县劳动仲裁委作出了15名职工胜诉的裁决:涿鹿县造纸厂破产清算组在裁决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给付15名职工不同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补助费,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为15名职工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裁决书又被仲裁委收回了
       
     裁决书是2004年12月30日送达职工的。2005年1月1日,仲裁委以裁决书的内容需要部分变动为由,又将15名职工手中的裁决书全部收回了。此后,这件案子就悬了起来,既没有一个解决争议的说法,更没有将裁决书所赋予职工的权利落实到位。
       
     编辑有话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三六九等,这种情况屡见不鲜。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虽然在绝大多数城镇已经完成,用工观念也发生了根本转变,“临时工”的称谓早已被取消,合同制成为了企业用工的惟一用工形式,但是,在许多企业里,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实际上只完成了形式上的转变,职工的“身份”一直存在,待遇也多有不同。此文中15名职工在企业破产后的遭遇,就是这种情况的真实表现。
       
     我们为15名职工的遭遇感到不平,我们不平的是,当这些职工按照正常的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他们受到的阻碍却不那么正常。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解决企业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一个合法渠道,但当面对要求对此案作出公正裁决的职工时,仲裁机构却以种种理由不予受理,阻塞职工维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渠道,直到上级干预才不得不公开审理;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依法作出了裁决,却又收回了裁决书,致使职工的合法权益没能得到保障。
       
     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不容侵害的,用工制度改革更不能流于形式。我们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能关注此案的进展,并尽早使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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